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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4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引導上市公司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規范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管理活動中,持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斷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競爭能力、創新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回報能力,促進自身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強化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正面影響。
  第三條 上證180指數、科創50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關規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或者《上市公司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報告》(以下統稱《可持續發展報告》)。本所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報告中涉及本指引規范內容的,需與本指引的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前款所稱指數樣本公司是指在整個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相關指數的公司。
根據本指引應當披露和自愿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統稱披露主體。
  第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按照本指引編制《可持續發展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披露,披露時間應當不早于年度報告。
《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報告主體和報告期間應當與年度報告保持一致。
  第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自身所處行業和經營業務的特點等情況,在本指引設置的議題中識別每個議題是否預期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對公司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融資方式及成本等產生重大影響(以下簡稱財務重要性),以及企業在相應議題的表現是否會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以下簡稱影響重要性),并說明對議題重要性進行分析的過程。
  披露主體經識別認為本指引設置的議題對于其既不具有財務重要性,也不具有影響重要性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解釋說明。
  除本指引設置的議題外,披露主體還應當結合所處行業特點、行業發展階段、自身商業模式、所處價值鏈等情況,識別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其他具有財務重要性或者影響重要性的議題。
  第六條 披露主體披露的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披露主體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表現,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采用國家、地方、行業或公認的國際標準等規范的術語、單位和計量方法,且數據的測量與計算方法應當保持前后一致,便于披露主體不同時期量化數據和信息的比較,以及不同披露主體之間信息的比較;
  (二)涉及數據引用的,應當注明來源,涉及專業術語的,應當對其含義作出通俗解釋;
  (三)數據的采集、測量與計算方法發生變化的,披露主體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追溯調整,并說明調整的情況與原因。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披露主體應當說明原因。
  披露主體應當提高可持續發展相關數據收集、核算與分析的信息化、數字化水平,增強所披露數據的可靠性與可比性,不斷提高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質量。
  第七條 因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披露主體無法按照本指引個別條款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可能嚴重損害披露主體利益,或者確不適用相關條款、議題對其不具有  財務重要性或影響重要性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披露內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法律法規對披露主體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作出強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披露主體在《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披露財務影響、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等需要估算的信息或預測性信息的,應當基于合理的基本假設和前提,并對可能影響估算準確性或預測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估算或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假設和前提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第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關注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和關切,本所鼓勵披露主體就《可持續發展報告》了解、征集利益相關方意見,通過訪談、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促進與利益相關方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質量。
  第十條 披露主體在識別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分析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財務的影響,以及判斷價值鏈范圍、開展情景分析等過程中,應當使用與公司的能力、前期工作成果和資源相匹配的方法收集可合理獲得的信息,兼顧成本的可負擔性。
 
 


第二章 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

  第十一條 本指引設置的議題以及披露主體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第三款識別的議題,對披露主體具有財務重要性的,披露主體應當圍繞下列四個方面核心內容以及本指引對有關具體議題的規定進行分析和披露:
  (一)治理,即公司用于管理和監督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治理結構和內部制度;
  (二)戰略,即公司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規劃、策略和方法;
  (三)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即公司用于識別、評估、監測與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措施和流程;
  (四)指標與目標,即公司用于計量、管理、監督、評價其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指標和目標。
  本指引設置的議題及披露主體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第三款識別的議題,對披露主體僅具有影響重要性的,披露主體應當按照本指引對具體議題的相關規定進行披露。本指引未規定的其他議題,披露主體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十二條 披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制度,確保公司相關內部機構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并有效履行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識別、評估、管理、監督等職能。披露主體應當披露下列治理相關信息:
  (一)負責管理、監督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機構(如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等)、管理層設置情況,包括人員構成、職權范圍、工作任務及目標等;
  (二)上述機構和人員在執行、監督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戰略、制度等方面的專業技能和能力;
  (三)公司為保障上述機構和人員及時獲取可持續發展影響、風險和機遇相關信息而建立的信息報告機制,包括報告方式、報告頻率等;
  (四)上述機構和人員監督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目標設定、戰略執行、目標實現進展的情況,包括內部控制制度、監督程序、監督措施及考核情況等;
  (五)上述機構和人員在監督披露主體戰略實施、重大交易決策、風險管理過程中,將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納入決策考慮的措施、方法等。
  披露主體針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管理和監督已經建立整體性治理結構和內部制度的,可以對前款規定的內容進行整合披露,無需披露單個議題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分析和披露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相關戰略。
  第十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識別并充分評估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長期內對公司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融資方式及成本等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并披露下列內容:
  (一)公司識別出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風險(如氣候變化相關物理風險、轉型風險)和機遇,以及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時間范圍;
  (二)公司對短期、中期和長期的定義,以及相關定義與公司的發展戰略規劃和資源分配計劃的匹配情況。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結合實際情況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在當期對公司商業模式、主要供應商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產生的影響,以及相關風險和機遇集中的區域、設施或資產類型等,并預測未來的影響。
  披露主體應當充分識別、評估公司的采購、生產、銷售、服務、內部管理、對外投資、社會活動等對經濟、社會、環境是否存在重大影響。披露主體應當通過定性、定量方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重大影響,以及公司為監測、預防、管理、控制、減緩相關重大影響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動。
  第十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對公司戰略和決策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在戰略制定和重大決策過程中為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所采用的方法,如戰略決策機制、管理辦法等;
  (二)為實現相關戰略目標而制定的計劃以及衡量計劃進展的定性、定量信息;
  (三)公司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評估、判斷情況。
  第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分析并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公司當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的影響,以及相關風險和機遇是否會對公司下一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定性和定量信息:
  (一)結合公司投資、資產處置、融資計劃等規劃,預計公司財務狀況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的變化趨勢;
  (二)結合公司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戰略,預計公司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的變化趨勢。
  披露主體在披露前述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時,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披露具體數值或者合理的區間范圍。披露主體確不具備披露財務影響定量信息的能力、相關財務影響無法單獨識別,或者因計量的不確定性過大導致該定量信息不具備使用價值的,披露主體應當披露相關財務影響的定性信息,解釋未披露定量信息的原因,并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提供有助于投資者了解相關影響的信息和說明,以及相關披露的工作計劃、進度和時間表。
  第十七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評估并披露公司的戰略及商業模式對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的適應性,包括評估方式、時間范圍、評估結果等。
  第十八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用于識別、評估及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識別、評估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方法,以及評估這些影響、風險和機遇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響的途徑;
  (二)公司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與機遇的優先級排序及排序標準;
  (三)公司監測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情況,如管理機制、具體流程等;
  (四)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流程融入公司內部管理流程的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的調整情況(如有)。
  第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引要求以及自身需要設定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及相關指標,并披露報告期末相關目標整體實現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的進展情況。
 
 


第三章 環境信息披露

  第一節 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十條 披露主體應當積極通過改進工藝、升級生產設備、優化能源結構、提高生產能效、研發和提供綠色產品與服務、改進和強化管理等措施,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支持美麗中國建設。
  第二十一條 披露主體除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規定披露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等內容外,還應當按照本節規定披露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所識別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評估公司的戰略、商業模式等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并披露下列事項:
  (一)公司關于氣候變化對其戰略和商業模式影響的評估情況,以及應對相關影響的方法;
  (二)公司在評估其氣候適應性時考慮的重大不確定性因素;
  (三)公司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為適應氣候變化調整其戰略和商業模式的能力。
  本所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進行氣候適應性評估,并披露情景分析關鍵假設、分析過程等。
  第二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轉型計劃、措施及其進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而對當前和未來戰略、商業模式和資源分配進行調整的情況;
  (二)公司已經或者計劃為直接或間接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所采取的改進生產工藝、更新設備等措施;
  (三)公司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所制定的轉型計劃,及制定該計劃所依賴的基本假設;
  (四)公司為實施轉型計劃提供的資源;
  (五)公司實施轉型計劃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核算并披露報告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并將不同溫室氣體排放量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公噸數。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溫室氣體范圍1排放量、范圍2排放量,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披露溫室氣體范圍3排放量。
  披露主體涉及使用碳信用額度的,應當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額度的來源與數量。披露主體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是否完成清繳以及是否存在被有關部門要求整改或立案調查的情形。
  本所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公司溫室氣體排放等數據進行核查或鑒證。
  第二十五條 為提高溫室氣體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本所鼓勵披露主體按照下列分類提供不同范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一)業務單位或設施;
  (二)國家或地區;
  (三)來源類型(燃燒、加工、電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
  第二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所依據的標準、方法、假設或計算工具,并說明排放量的合并方法(如股權比例、財務控制、運營控制等)。報告期內核算標準、方法、假設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披露具體影響。
  第二十七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溫室氣體減排實踐的相關信息,包括參與各項減排機制的情況、減排目標、減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資金投入、技術開發等)及其成效等。
  披露主體應當按照不同溫室氣體排放范圍分類披露因重新設計生產流程、改造設備、改進工藝、更換燃料等減排措施直接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并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公噸數,披露主體可以按照不同減排措施分別披露減排情況。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其在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和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登記與交易情況、參與其他減排機制的項目和減排量登記與交易情況等內容(如有)。
  第二十八條 披露主體披露有利于減少碳排放、實現碳中和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以及相關研發進展的,應當客觀、審慎地披露相關工藝技術形成的產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相關業務的研發投入及進度、已取得的審批或認證、已具備的規模化生產能力、已取得的訂單情況等,鼓勵說明對披露主體當期及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等。
  第二節 污染防治與生態系統保護
  第二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將支持美麗中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公司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過程,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對環境的影響、受影響公眾的一致訴求等實際情況,落實相關環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
  第三十條 披露主體或者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被列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以及國際環境公約規定的受控物質的種類、名稱、排放總量、核定的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環保績效等級情況(如有)等,鼓勵披露主體按照業務單位或設施、來源類型、活動類型等分類披露污染物排放的具體情況;
  (二)對污染物的處理技術和處理方式,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和實施成果(例如排放濃度、強度或排放總量的降幅);
  (三)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及為達到相關目標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四)污染物排放對員工、當地社區居民等群體的影響;
  (五)報告期內因污染物排放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以及公司環境監測方案和風險管理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本所鼓勵其他披露主體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十一條 披露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廢棄物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產生的廢棄物的基本情況:
  (一)產生的有害廢棄物、無害廢棄物的總量(以噸計算)及密度(如以單位營收、單位產量、每項設施計算);
  (二)有害廢棄物、無害廢棄物的處理方法、處置情況;
  (三)廢棄物減排目標及為達到目標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 披露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下列內容:
  (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退出生產經營活動、處置相關設施等情況;
  (二)在生產經營場所周邊和陸地、海洋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的保護和恢復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效果;
  (三)在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棲息地保護恢復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效果;
  (四)在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可持續利用、獲取與惠益分享、監測預警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效果;
  (五)為降低產品全生命周期等對生態系統、生物物種及其棲息地、生物遺傳資源等的影響和依賴,采取的行動與取得的效果。
  第三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報告期內的實際情況,披露下列環境信息:
  (一)針對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預防相關風險的管理措施和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總體情況;
  (二)報告期內突發重大環境事件的發生日期、地點和持續時間,事件等級、事件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對公司、社會公眾的影響以及整改措施;
  (三)報告期內因環境事件受到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違規情形、處罰原因、處罰金額、對披露主體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公司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節 資源利用與循環經濟
  第三十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集約、高效利用能源、水、原材料等資源,加強資源使用過程節約管理,推動生產、流通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
  第三十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使用能源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能源使用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按類型劃分的直接及間接能源(如煤、電、氣或油)總能耗量(以噸標準煤計算)、結構及總能耗強度(如以每產量單位計算)等;
  (二)清潔能源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資源、海洋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種類、總量、比例等;
  (三)能源節約目標以及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購節能生產設備、節能照明設備、節能溫控設備,采用余熱余壓利用、能源梯級利用等措施,能源使用存在的具體困難(如有)。
  第三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使用水資源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水資源使用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總耗水量(以噸計算)及使用強度(如以每產量單位計算)等;
  (二)水資源節約目標以及具體措施,水資源回收利用情況及水資源使用存在的具體困難(如有)。
  第三十七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循環經濟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為實現循環經濟而制定的具體目標和計劃;
  (二)報告期內為實現循環經濟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節省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使用可再生資源、預防和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以及回收利用廢棄物等;
  (三)報告期內公司在實現循環經濟目標方面取得的具體進展及成效,包括廢棄物的回收及綜合利用情況(含廢棄物循環利用量)、可再生資源消耗量及占相應資源總消耗量的比例等。
  
  


第四章 社會信息披露

  第一節 鄉村振興與社會貢獻
  第三十八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結合自身主營業務開展情況支持鄉村振興、社會公益事業,在保障公司健康發展、持續回報投資者的同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支持鄉村振興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披露主體在鄉村和脫貧地區業務占比較高的,應當結合業務開展情況披露公司將支持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融入公司戰略的具體情況;
  (二)結合在鄉村和脫貧地區業務開展情況,披露支持鄉村特色產業發展、支持當地就業等方面采取的具體措施,以及其他支持鄉村振興工作的具體措施;
  (三)具體工作成果,包括報告期內總投入金額、惠及群體范圍及數量,對公司品牌和業務開展的影響等。
  第四十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公眾及社會作出貢獻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開展公益慈善、志愿活動等方面的具體情況,以及投入資金金額、人員、時間、取得的效果、對公司品牌和業務開展的影響等。
  第二節 創新驅動與科技倫理
  第四十一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積極踐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持續提升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在創新決策和實踐中遵守科學倫理規范,尊重科學精神,發揮科學技術的正面效應。
  第四十二條 在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兼顧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本所鼓勵披露主體自愿披露報告期內推動科技創新、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提高科技競爭力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科技創新的戰略和目標,涉及投入金額的,應當同時披露相關資金的籌措安排及保障措施;
  (二)開展科技創新的具體情況,包括研發創新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參與研發創新、科技合作項目的情況,研發投入金額及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研發人員數量及占比、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數量等;
  (三)取得的研發進展及成果、獲得的專業資質和重要獎項等,包括報告期內發明專利的申請數和授權數、有效專利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情況、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獲獎情況等;
  (四)科技創新成果及其應用對推動發展新質生產力的作用,以及對經濟、社會、環境和利益相關方的影響等。
  第四十三條 披露主體從事生命科學、人工智能等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活動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遵守科技倫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從事科技研究、技術開發等科技活動的領域及遵守的科技倫理規范;
  (二)內部管理制度中關于科技倫理的規定及其落實情況,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設置及其運作情況(如有);
  (三)違反科技倫理的行為,包括相關行為的基本情況、被有權機關處罰的情況,內部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情況,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如有);
  (四)開展科技倫理內外部培訓及科普宣傳等情況。
  第三節 供應商與客戶
  第四十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在追求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保護債權人利益,誠信對待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
  第四十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加強供應鏈風險管理、保障供應鏈安全穩定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供應鏈風險管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定的供應鏈風險管理目標及具體計劃、供應鏈風險應對機制、措施及實施效果;
  (二)通過并購重組、科技創新等保障自身供應鏈安全、強化供應鏈優勢等方面的舉措和積極效果。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披露加強供應鏈管理、促進供應鏈可持續發展的行動和舉措。
  第四十六條 披露主體報告期末應付賬款(含應付票據)余額超過300億元或占總資產的比重超過50%的,應當披露報告期末逾期未支付款項的金額,以及擬采取的解決方案。
  披露主體或者其控股子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的,應當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金額、對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賬期設置、逾期賬款的形成原因、是否涉及訴訟仲裁等情況,并披露解決方案。
  本所鼓勵其他披露主體參照前兩款規定進行披露。
  第四十七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產品和服務的安全與質量管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產品和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以及具體措施;
  (二)公司獲得的質量管理相關的認證、主要產品和服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情況;
  (三)報告期內發生的產品和服務相關的安全與質量重大責任事故,包括事件性質(如行政處罰等)、造成的影響及損害涉及的金額、采取的應對措施及進展(如有);
  (四)售后服務、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針對客戶投訴的受理途徑、處理流程及處理情況。
  本所鼓勵金融、醫療、電力、通訊、公用事業等行業的披露主體披露報告期內產品和服務的可獲得性(如普惠金融、普惠醫療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數據安全與客戶隱私保護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及具體措施,獲得的認證情況(如有);
  (二)報告期內發生的數據安全事件的具體情況,包括造成的影響、涉及的金額、采取的應對措施及進展(如有);
  (三)客戶隱私保護制度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四)報告期內發生的泄露客戶隱私事件的具體情況,包括造成的影響、涉及的金額、采取的應對措施及進展(如有)。
  第四節 員工
  第四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依法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為員工提供健康與安全的工作條件,及時支付員工薪酬、繳納員工社保,加強員工培訓,建立合理有效的員工申訴制度。
  第五十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員工的總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與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及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吸納就業、創造靈活就業崗位的情況,期末在職員工的性別、年齡等構成情況,報告期內支付員工工資和繳納員工社保、公司勞工糾紛、員工變動、對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保障、招聘錄用程序合規與公平透明情況等;
  (二)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針對公司職業安全風險及來源的識別與評估情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及實施情況、相應資質認證獲得情況、相關培訓情況,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投入金額及人員覆蓋率,報告期內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如有)等;
  (三)員工職業發展與培訓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職位體系設置情況,員工晉升、選拔與職業發展機制,員工培訓類型、次數、開展情況,以及年度培訓支出金額、員工培訓覆蓋率等。
  
  


第五章 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信息披露

第一節 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機制
  第五十一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以及本指引的要求,積極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項制度和流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推動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五十二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結合實際情況披露報告期內識別和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負面影響或風險的盡職調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負責盡職調查的機構或人員、盡職調查的范圍、識別可持續發展相關負面影響或風險的程序及應對相關負面影響和風險的具體情況。
  第五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與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利益相關方溝通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利益相關方溝通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
  (二)聽取、反饋利益相關方意見建議的渠道及執行情況,如溝通方式、溝通頻率、溝通內容等。
第二節 商業行為
  第五十四條 披露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不得通過賄賂等非法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十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工作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是否建立舉報者保護政策;
  (二)對商業賄賂及貪污風險進行評估的情況;
  (三)接受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培訓的董事、管理層人員、員工總數和百分比;
  (四)報告期內發生的商業賄賂及貪污事件的具體情況,包括董事、管理層人員、員工由于商業賄賂或貪污行為而被解雇或受到處分、被有權部門調查、與業務合作伙伴的合同被終止或未續約以及針對公司或其董事、管理層人員、員工商業賄賂或貪污行為的訴訟案件具體情況(如有)。
  第五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宣傳、實施壟斷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等)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與運作情況及具體措施;
  (二)報告期內因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訴訟或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披露具體訴訟情況、涉案金額、受到的行政處罰相關情況以及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則和釋義

  第五十七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在《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采用指標索引的方式,展示報告議題體系、提供相關議題概況、指引報告使用者檢索相關信息等,提高披露的簡明性和友好度。
  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已在臨時報告或定期報告中披露的,披露主體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引用、索引的方法,對《可持續發展報告》中的相關信息進行適當簡化處理。
  第五十八條 披露主體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鑒證或審驗的,應當披露該機構的獨立性情況、與披露主體的關系、經驗和資質、鑒證或審驗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鑒證或審驗范圍、依據的標準、主要程序、方法和局限性、意見或結論等。
  第五十九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可持續發展:指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需求的發展模式,即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求社會通過提高生產潛力和確保所有人的公平機會來滿足人類的發展,并采取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資源的方針,以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議題:指體現對上市公司、經濟、社會、環境和利益相關方具有影響的事項或因素,本指引設置的議題詳見附表。
  (三)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指企業在某一可持續發展議題的表現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實際或潛在的正面或負面影響。
  (四)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與機遇:指可能對企業的商業模式、戰略、目標和創造價值的能力產生負面或正面影響的環境、社會或治理因素。
  (五)重大影響:可持續發展議題對不同公司的影響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點、自身情況,通過下列方式判斷相關影響是否重大:(1)可持續發展相關議題預期在短期、中期或長期內對披露主體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融資方式及成本等的影響的重大性,可以從影響發生的可能性以及財務影響的程度兩方面判斷;(2)披露主體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的重大性,可以從影響的規模(即影響的大小程度)、范圍(即影響的廣泛程度)和不可補救性(抵消或彌補傷害的難度)三方面判斷。
  (六)情景分析:指在不確定的條件下,確定和評估未來事件的潛在結果范圍的過程和方法。就氣候變化而言,公司可以使用氣候相關情景分析,評估氣候變化的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可能如何影響其未來的業務、戰略和財務狀況。
  (七)氣候相關風險:指氣候變化對公司產生的潛在負面影響,包括與氣候相關的物理風險和與氣候相關的轉型風險。
  (八)與氣候相關的物理風險:包括急性物理風險和慢性物理風險。急性物理風險,產生于與天氣有關的事件,如風暴、洪水、干旱或熱浪。慢性物理風險來自氣候的長期變化,包括降水和溫度的變化,這可能導致海平面上升、水供應減少、生物多樣性喪失和土壤生產力變化。這些風險可能給公司帶來財務影響,如資產的直接損失和供應鏈中斷的間接影響。
  (九)與氣候相關的轉型計劃:指公司向低碳經濟過渡的目標、行動或資源,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等。
  (十)與氣候相關的轉型風險:指公司向低碳經濟轉型所面臨的風險,包括政策、法律、技術、市場和聲譽等方面的風險。
  (十一)氣候相關機遇:指氣候變化對公司產生的潛在積極影響,或全球緩解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努力可能為公司帶來的機遇。
  (十二)氣候適應性:是指公司管理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和從與氣候有關的機遇中獲益的能力,包括其戰略適應性和應對氣候相關變化或不確定性的業務適應性。
  (十三)短期、中期和長期:短期、中期和長期的時間范圍在不同的公司之間可能有所不同,并取決于行業的具體特點(如現金流、投資和商業周期等)、公司戰略決策和資本分配規劃、投資者對該行業公司進行評估的時間范圍等因素。公司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短期”“中期”“長期”的時間范圍進行定義。
  (十四)溫室氣體:指《京都議定書》列明的7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氫氟碳化物、三氟化氮、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十五)二氧化碳當量:指氣體的公噸數乘以其全球變暖潛勢(GWP)。
  (十六)溫室氣體范圍1排放: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來源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例如,在擁有或控制的鍋爐、熔爐、運輸工具等設備中燃燒燃料產生的排放,化學品、水泥、鋼鐵等的生產和加工產生的排放,未經物理控制而有意或無意的溫室氣體釋放等。
  (十七)溫室氣體范圍2排放:指企業消耗的外購電力、蒸汽、供暖或制冷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十八)溫室氣體范圍3排放:指發生在企業價值鏈上游和下游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不包括在溫室氣體范圍2排放中),包括下列來源:(1)購買的貨物和服務;(2)資本貨物;(3)不包括在范圍1溫室氣體排放或范圍2溫室氣體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4)上游運輸和分配;(5)操作中產生的廢物;(6)商務旅行;(7)雇員通勤;(8)上游租賃的資產;(9)下游的運輸和分配;(10)銷售產品的加工;(11)銷售產品的使用;(12)售出產品的報廢處理;(13)下游租賃的資產;(14)特許權;(15)投資。
  (十九)價值鏈:指與上市公司的商業模式和它所處的外部環境有關的全部活動、資源和關系。價值鏈包括公司將產品和服務從概念轉化到交付、消費和報廢所使用和依賴的活動、資源和關系。相關活動、資源和關系包括公司經營中的活動、資源和關系,例如人力資源;公司供應、營銷和分銷渠道的活動、資源和關系,例如材料和服務采購以及產品和服務的銷售和交付;以及公司所處的融資、地理、地緣政治和監管環境。
  (二十)供應鏈:指為上市公司開發自有產品或服務而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上游實體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
  (二十一)循環經濟:指資源循環型經濟模式,即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特征、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強調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二十二)利益相關方:指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企業活動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如員工、消費者、客戶、供應商、投資者等。
  本指引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按照我國法律法規、本所相關規定及參照有關國際慣例確定。
  第六十條 根據本所相關規定應當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規定披露或自愿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無需再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第六十一條 披露主體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將視情況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指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并設置下列過渡期安排:
  (一)按照本指引規定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2025年度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提前做好相關技術、數據和內部治理等工作安排;
  (二)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提前適用本指引的規定披露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上市公司披露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報告內容應當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要求;
  (三)披露主體適用本指引的首個報告期,可以不披露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對于定量披露難度較大的指標,可以進行定性披露并解釋無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關指標的除外。
 

附表:


本指引議題索引表

 

維度 序號 議題 對應條款
環境 1 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2 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條
3 廢棄物處理 第三十一條
4 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十二條
5 環境合規管理 第三十三條
6 能源利用 第三十五條
7 水資源利用 第三十六條
8 循環經濟 第三十七條
社會 9 鄉村振興 第三十九條
10 社會貢獻 第四十條
11 創新驅動 第四十二條
12 科技倫理 第四十三條
13 供應鏈安全 第四十五條
14 平等對待中小企業 第四十六條
15 產品和服務安全與質量 第四十七條
16 數據安全與客戶隱私保護 第四十八條
17 員工 第五十條
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 18 盡職調查 第五十二條
19 利益相關方溝通 第五十三條
20 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 第五十五條
21 反不正當競爭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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